為增進輻射工作人員之游離輻射防護知識與技術,以及協助鋼鐵業相關業者訓練鋼鐵建材輻射偵檢人員,並取得依游離輻射防護法規定之相關訓練證明。
1.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之輻射防護訓練。
2.鋼鐵建材輻射偵檢人員之輻射偵測訓練。
3.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之教育訓練。
輻射防護訓練項目:
1.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之輻射防護訓練
(36小時)
2.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之輻射防護訓練
(18小時)
3.鋼鐵建材輻射偵檢人員(簡稱輻射偵檢人員)之輻射偵檢訓練
(12小時)
4.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之教育訓練(3小時/6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