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能量輻射防護偵測有限公司

核安會認可之輻射防護偵測業-輻防偵字第074號、輻射防護訓練業-輻訓字第021號

輻射屋(鋼筋、建材)專區

根據核能安全委員會截至目前偵測及評估結果,所有已經發現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均為民國71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在7111月至751月之間。

『輻射屋相關問與答』:(資料提供單位:輻射防護處)

1.買賣房子如果證明無輻射污染?

詳答:

有關建築物輻射偵測及開立無輻射污染證明之需求,可洽請經本會認可之偵測服務業者執行檢測。請至本會網站:點選『便民專區』項下之『網路申辦查詢』,選擇『輻防業者名單』,再選擇『合格輻射防護偵測業務業者名單』查詢。

是項偵測工作輻射防護偵測業者均為收費服務,有關偵測所需費用亦請洽各公司詢問。

另鋼鐵廠就個別建案出具之保證無輻射書,並不符合原能會之規定。

鋼鐵廠商要開具無輻射污染證明,應先向原能會申請認可,並依原能會規定之格式開立,相關規定請至原能會網站:點選『便民專區』項下之『表單下載』,選擇『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再選擇『無放射性污染證明』閱覽。

2.輻射鋼筋的成因為何?輻射屋拆除後輻射鋼筋如何處置?

詳答:

一、

鋼鐵廠生產鋼筋過程係以礦砂、廢鐵等原料先煉製成鋼胚後,再將鋼胚軋拉製成鋼筋。民國81年國內發現的輻射屋案例,係某一鋼鐵廠於其煉製過程中,將夾雜於廢鐵原料中的廢棄輻射源不慎一併熔進熔煉爐中,製成鋼胚後再軋拉製成輻射鋼筋所致。

為使輻射污染事件不再發生,並防範輻射異常物闖入國內鋼鐵廠,核安會已採行各項積極防範措施:

1.依「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第四條規定,於民國84年函請內政部營建署轉知各直轄市、縣()政府主管建築機關配合執行,對於施工中建築物所使用之鋼筋或鋼骨,應依建築法規定指定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提出無放射性污染證明。

2.民國84年起,輔導國內設有熔煉爐的18家鋼鐵廠設置門框式輻射偵檢器,要求各鋼鐵廠對於進廠之鋼鐵原物料加強輻射偵檢,另對於生產之鋼筋於出廠時亦需經檢測以確保無輻射污染。

3.為防止輻射污染鋼筋再現,分別以管制輻射源、加強鋼鐵業者輻射偵檢作業及認可民間輻射防護偵測業者執行偵測作業等三方面分別建立管理機制。

在上述積極防範措施下,鋼鐵廠已有效防堵輻射異常物再進入製程,國內鋼鐵廠亦未再有生產輻射鋼筋情事。

二、 

另依「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規定,放射性污染建築物所有權人應於建築物拆除前,向核安會申請提供輻射防護技術協助,以防範二次污染;另拆除之放射性污染鋼鐵建材或放射性廢棄物,應運交核安會指定之機構處理。

迄今,所有輻射屋拆除後之輻射鋼筋原能會均予集中作妥適管理。

3.如何查詢我想購買的房子是否為輻射屋

詳答:     

國內於民國81年起接續發現輻射屋案例後,本會經由輻射屋興建之相關資料,歸納其興建時期皆在7173年間,故本會遂對該3年間興建之建築物辦理建築物輻射專案普查。

對於前項專案普查作業中未作輻射偵測之建築物,本會經以建築物之興建地點、興建時間及營造廠商等資料與所發現之輻射屋作交叉分析,研判其中少部分建築物有遭受輻射鋼筋污染的疑慮,故於民國9221配合「游離輻射防護法」之實施,本會即依規定公告其為「有遭受放射性污染之虞」之建築物,並同時通知屋主儘速洽詢經本會認可之輻射防護偵測業者協助偵測,以釐清建築物是否為輻射屋。

由於公告為「有遭受放射性污染之虞」建築物,僅代表有可能是輻射屋,但在尚未執行輻射偵測前,尚不宜稱其為輻射屋。

4.輻射偵測中心是否有提供輻射屋量測服務?  

詳答:     

核能安全委員會目前無此項服務,僅提供合格輻射防護偵測業者名單供參考,如有需求可自費聘請合格業者量測,其合格業者名單可由本會網站「便民服務」「網路申辦及查詢」「輻射業者名單」進行參考。

對以上問題如需進一步詢問相關事宜,請與核安會輻射防護處輻安評估科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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